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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湛工商赤寸金处字〔2016〕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6-23
    决定机关 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赤坎分局
    法定代表人 湛江市赤坎区鑫奥林鞋店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