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京通市监罚字〔2021〕451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 行政处罚内容 |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30 |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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