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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南宁马山东龙蚕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12408****368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124民初953号
    案号 (2019)桂0124执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01
    发布日期 2019-06-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南宁马山东龙蚕业有限责任公司、兰芬、蓝莉芬、唐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蓝行的借款2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广西南宁马山东龙蚕业有限责任公司、兰芬、蓝莉芬、唐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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