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越(消)行罚决字〔2020〕01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金莱利印染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袍江江中路217号的浙江金莱利印染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单位为劳动密集型企业,根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决定给予浙江金莱利印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24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24 |
决定机关 |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金辉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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