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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消)行罚决字〔2020〕01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金莱利印染有限公司遮挡消火栓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袍江江中路217号的浙江金莱利印染有限公司遮挡消火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该单位遮挡消火栓一处且不存在不予处罚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决定给予浙江金莱利印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2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3
    决定机关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金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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