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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海市监罚字〔2021〕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1元;2、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2
    决定机关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