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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太原市佳好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672****85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0106民初2452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17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10-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晓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山西青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27667.5元,并以借款本金22766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山西青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6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 二、原告山西青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优先就被告丁晓兵提供的3万元履约保证金实现债权; 三、被告张明莹、李永忠、李政明、李品、山西爱若贝尔科贸有限公司、太原市佳好商贸有限公司和山西万国贸易有限公司在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限额内对被告丁晓兵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山西青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6186.72元由原告山西青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186.72元,被告丁晓兵、张明莹、李永忠、李政明、李品、山西爱若贝尔科贸有限公司、太原市佳好商贸有限公司和山西万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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