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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太原市佳好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672****85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6民初847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14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5
    发布日期 2020-08-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明莹、李永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原告第一笔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7年8月16日的利息罚息为86 993.67元,2017年8月17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按年利率8.1%加收50%执行);支付第二笔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7年8月30日的利息罚息为76 679.03元,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按年利率7.83%基础上加收50%计算); 二、被告张明莹、李永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20 000元。 三、被告太原市佳好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太原市佳好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明莹、李永忠追偿。 五、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对被告太原市中小企业融资发展联合会合同约定的出质账户(户名分别为浦发银行其他活期保证金山西省代理商联合会和浦发银行其他活期保证金山西省代理商联合会风险金,账号为68050159200000012和68050159200000029)内金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 484元、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张明莹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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