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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义市监管罚字〔2020〕14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无任何证明材料发布广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属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如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16
    决定机关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盛英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