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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捷星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9458****54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91民初6807号
    案号 (2020)苏0591执36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5
    发布日期 2020-1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捷星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货款46103524.09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0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4060元,由被告担274148元,原告负担19912元。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应负担部分由法院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本案诉讼费账户名称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园区行政中心支行,账号: 6232636101102788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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