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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捷星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9458****54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91民初4102号
    案号 (2020)苏0591执27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捷星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货款18887611.8元。二、被告捷星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费27682.34元。三、驳回原告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9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959元,由第6页共7页原告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负担2667元,由被告捷星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1402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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