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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菲巴斯特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508****80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5民初743号
    案号 (2019)苏0505执10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0
    发布日期 2019-07-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菲巴斯特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贷款本金397480元、利息66389.66元(暂计至2018年7月4日,此后的利息以3974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苏州菲巴斯特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律师费损失77678元。三、被告尹英雄、熊黎对被告苏州菲巴斯特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8962元,分别由原告20943元、由三被告负担80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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