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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宝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02MA****XC7F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1021民初1826号
    案号 (2021)湘1021执14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日期 2021-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桂阳县沅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南省景艺园林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 000元及利息125 531元(利息暂算至2021年5月10日,后续利息按原告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15.4%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上共计625 531元; 二、被告湖南宝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陈怀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南省景艺园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 479元,减半收取5239.5元,由被告桂阳县沅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怀安、湖南宝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906.5元,原告湖南省景艺园林有限公司承担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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