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宝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102MA****XC7F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021民初1825号 |
| 案号 | (2021)湘1021执142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桂阳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9-02 |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湖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宝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湖南省景艺园林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677,072.5元及利息人民币236,802.6元,共计人民币1,913,875.1元。 二、被告陈怀安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的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南省景艺园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305元,减半收取12,152.5元,由原告湖南省景艺园林有限公司负担1,523.5元,被告湖南宝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陈怀安负担10,6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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