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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宝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02MA****XC7F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1021民初39号
    案号 (2021)湘1021执14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日期 2021-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湖南宝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永兴县建筑工程公司郴州公司履约保证金200 000元以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3 574.19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止),共计213 574.19元,2020年10月1日起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三倍计算至款项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永兴县建筑工程公司郴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67元,减半收取计4333.5元,由原告永兴县建筑工程公司郴州公司负担2449元,被告湖南宝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8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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