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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众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632****71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11民初2793号
    案号 (2020)苏0211执19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09-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无锡众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高丽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无锡市亿诺机床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无锡市亿诺机床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1元,由被告无锡众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高丽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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