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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路综执罚决字〔2020〕第008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永安建设有限公司在房屋建筑工程投标活动中出借资质案
    行政处罚内容 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路综执罚决字〔2020〕第00883号当事人:宁波永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679X法定代表人:管国顺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高塘岛乡江北村龙泉路156号根据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台路检五部行公建〔2020〕1号检察建议书,本机关发现被处罚人宁波永安建设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依法予以立案,指派执法人员虞潇沨、李一璐承办。通过询问相关当事人、调取相关书证等,对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2020年6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台路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087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经查明,被处罚人宁波永安建设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并具备爆破作业单位贰级资质。2017年12月,在台州市路桥区峰江金属再生园区企业房屋拆除项目投标活动中,被处罚人宁波永安建设有限公司向杨加助出借资质,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投标委托书等材料,使无资格条件参与投标的杨加助能够以被处罚人名义参加了该项目招标的报名和后续的投标活动,影响了招投标项目正常进行。在该违法行为中,被处罚人未向杨加助收取出借资质费用。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台路检五部行公建﹝2020﹞1号检察建议书,证实了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责过程中发现,被处罚人涉嫌在峰江金属再生园区企业房屋拆除招投标项目中出借资质的违法情形,建议本机关依法处理的情况;2.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移交资料复印件,证实了被处罚人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并具备爆破作业单位贰级资质,在峰江金属再生园区企业房屋拆除招投标项目中出借资质给杨加助,杨加助利用被处罚人的资质参与投标报名,并在投标过程中与他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况。3.杨加助的询问笔录,证实了杨加助于2017年12月借用被处罚人公司资质,以被处罚人名义参加了该项目招标的报名和后续的投标活动,并在投标过程中与他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况。4.管永利的询问笔录,证实了被处罚人在2017年12月峰江金属再生园区企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1
    决定机关 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管国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