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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公(消)行罚决字〔2016〕00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盐分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盐分公司(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金泉公寓1号楼底层)所管理的紫元尚郡小区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仅一人值班),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盐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嘉兴分行秀园支行分理处缴纳罚款(嘉兴市财政专户账号:33460100001201570635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6年10月2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0-28
    决定机关 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
    法定代表人 张浩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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