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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聚智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31657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海民初字第30551号
    案号 (2016)京0108执57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07
    发布日期 2016-09-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北京聚智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丞二Ο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至二Ο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六千三百一十九元七角五分;二、北京聚智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丞二Ο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至二Ο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共计二千八百零八元七角八分;三、北京聚智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丞二Ο一四年八月一日至二Ο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间工资差额一千元;四、驳回李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北京聚智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李丞负担五元,已交纳;由北京聚智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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