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宜国土资监[2018]6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30天内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1458.8平方米房屋及341.4平方米水池,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800.2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27003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5-10 |
决定机关 | 宜兴市国土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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