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聚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8114****74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1民初6896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87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丰豪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00000元、利息3912163.48元(计算至2018年4月12日),合计8512163.48元,及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以本金46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二、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江苏丰豪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丹阳市丹北镇后巷北居委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丹国用2010第211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范围462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江苏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最高额3500万内对被告江苏丰豪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蒯玉琴、朱瑞平、陈玉梅、贾文郁在最高额7000万内对被告江苏丰豪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案件受理费减713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6386元,由被告江苏丰豪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蒯玉琴、朱瑞平、陈玉梅、贾文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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