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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聚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14****74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81民初874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6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6
    发布日期 2020-04-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丰豪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巷支行截止2017年12月21日尚欠的借款本金29998280.85元、利息4864609.63元,合计34862890.48元,并承担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江苏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朱瑞平、贾文郁、陈玉梅对被告江苏丰豪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巷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0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057元,由被告江苏丰豪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朱瑞平、贾文郁、陈玉梅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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