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聚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8114****74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1民初9203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6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2-28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丰裕工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6440万元并承担截至2019年9月9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合计2666890.01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承担律师费11万元;二、被告江苏丰豪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贾文郁、陈玉梅就第一项债务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5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93567元,由被告江苏丰裕工具有限公司、江苏丰豪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贾文郁、陈玉梅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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