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聚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8114****74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02民初3258号 |
案号 | (2019)苏1102执20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丰裕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962706.7元(截止2016年7月25日),合计50962706.7元;以及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二、被告江苏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贾文郁、陈玉梅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丰裕工具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61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01914元。由被告江苏丰裕工具有限公司、江苏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贾文郁、陈玉梅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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