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盛海拍卖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00075****200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民终10497号 |
案号 | (2019)苏0104执32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04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4民初7798号民事判决;二、江苏盛海拍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宁波海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987999.9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7月2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857833.62元,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小企业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计付);三、力联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力联通用精密机械制造业有限公司、江苏吉易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翟韶均对江苏盛海拍卖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力联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力联通用精密机械制造业有限公司、江苏吉易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翟韶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盛海拍卖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宁波海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16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0766元,由盛海公司、力联集团公司、扬州力联公司、吉易公司、翟韶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166元,由吴秋负担;鉴定费31000元,由吴秋负担15500元,宁波海广公司负担155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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