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东艺技研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69****02X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9民初11544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34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东艺技研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吴江福华织造有限公司房屋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20785.6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20785.66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吴江盛泽支行,账号:32201997638050018146)。二、被告许金忠对被告苏州东艺技研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吴江盛泽支行,账号:3220199763805001814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0元,由被告苏州东艺技研有限公司、许金忠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7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094282262)。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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