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东艺技研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许金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69****02X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82民初6882号 |
案号 | (2018)闽0582执16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12 |
发布日期 | 2018-08-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共同确认截止签订本协议之日止,扣除被告已于2017年4月20日支付的150000元外,被告许金忠、洪心爱与原告之间的借款债务数额减按470000元予以确认,该款三被告应按如下方式共同予以偿还:1.于2017年9月20日前偿还100000元;2.于2017年10月15日偿还90000元;3.自2017年11月起于每月15日偿还70000元;(款项支付至如下账户:开户名陈小春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苏州吴江盛泽支行账号6227002009650048038) 二、前款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确认截止签订本协议之日止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借款债务及担保债务纠纷; 三、若被告未按前款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则原告有权自被告逾期之日就全部未还款项及支付逾期未还款项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逾期未还款项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损失申请强制执行; 四、三被告应于2017年9月20日支付原告保全申请费损失5000元; 五、原告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8050元,因调解结案依法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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