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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东艺技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金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69****02XG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民初8747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99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29
    发布日期 2018-06-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东艺技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6240985.85元、利息12869.12元、罚息164245.76元、复利1013.66元(计算至2017年4月1日),以及自2017年4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以本金6240985.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罚息,同时对借款期间内应付未付利息12869.12元按年利率9.135%计算复利); 二、被告苏州东艺技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22466元; 三、被告吴江益祥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东艺技研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许金忠、洪心爱、施南侨、许美钞对被告苏州东艺技研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在96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被告刘天保对被告吴江益祥纺织有限公司承担的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446元,由被告苏州东艺技研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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