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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嘉兴鑫布利华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姚利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49070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嘉海商初字第01804号
    案号 (2015)嘉海执民字第007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执行法院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27
    发布日期 2015-11-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宁市恒越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实际履行完毕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王坚、嘉兴鑫布利华进出口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责任(以最高额2200000元为限)。被告王坚、嘉兴鑫布利华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宁市恒越磁业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3030元,减半收取115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15元,由被告海宁市恒越磁业有限公司负担,连带责任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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