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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晚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530****383Y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706民初1830号
    案号 (2021)苏0706执50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10
    发布日期 2022-06-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对被告人许书婷、程静、温海龙、高莎莎、霍星、曹瀚文、孔凡銮、董淼、杨婷婷、王红月退缴的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对尚未追缴到案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2、原告徐文兰为与曹瀚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2月13日起诉至本院,要求曹瀚文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借款1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13%支付相关利息。2019年5月10日,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曹瀚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文兰支付100000元。被告曹瀚文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连云港圣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若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曹瀚文向原告徐文兰退赔,则退赔金额予以扣减);二、驳回原告徐文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此后,曹瀚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3月18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徐文兰以孟海花名义向圣康公司汇出款项10万元的行为,经(2018)苏0706刑初85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为曹瀚文个人向徐文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事实,一审判决在本案的审理中仍然认为是民间借贷行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二审予以纠正。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徐文兰的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徐文兰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徐文兰提供的《艺术品交易合同》、人口登记表、户口簿、收据、曹瀚文出具的情况说明、(2018)苏0706刑初850号刑事判决书、圣康公司企业信息、(2019)苏0706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2019)苏07民终3309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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