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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市凯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1273****787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412民初4060号
    案号 (2021)苏0412执10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6-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州市润磊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800000元,支付截至2020年6月10日的利息(包含复利)321884.72元,并继续支付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复利、罚息;二、被告常州市润磊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南银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12155元;三、被告常州市凯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官仁忠、徐柏英、李立忠、杨春芳、刘新凤、常州市华素尔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常州市润磊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州市凯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官仁忠、徐柏英、李立忠、杨春芳、刘新凤、常州市华素尔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州市润磊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832元,由被告常州市润磊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常州市凯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官仁忠、徐柏英、李立忠、杨春芳、刘新凤、常州市华素尔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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