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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市凯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文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95567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402民初4427号
    案号 (2017)苏0402执3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6
    发布日期 2018-04-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常州市武进贝斯特电子线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929852.16元,利息966325.77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1日),并支付自2016年8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如常州市武进贝斯特电子线缆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就常州市武进贝斯特电子线缆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登记编号:20150101)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61127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常州市创华包装有限公司、常州市凯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5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施建良、王雪琴在11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其他担保人或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74元,减半收取26537元,由常州市武进贝斯特电子线缆有限公司、常州市创华包装有限公司、常州市凯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施建良、王雪琴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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