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税一稽罚[2020]346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东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2015年11月你公司采购员张某前往虹桥三村现三八交易市场采购铜带,店主叫石晓飞(13155322444),由于此供货商是个体户,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你公司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该个体户称从其供应商芜湖翔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公司。铜带由该个体户送货上门,并带上芜湖翔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铜带发票,铜带经验收合格后,你公司当即向芜湖翔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汇入材料款701605.80元。经查阅你公司2015年8月-2016年2月银行基本户流水,尚未发现有关虚开发票资金回流的疑点问题。发票情况如下:1.发票代码:3400153130,发票号码:02178637,开票日期:2015年11月17日,销售方:芜湖祥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品名:H62铜带,金额:99943.85元,税额:16990.45元,价税合计:116934.30元;2.发票代码:3400153130,发票号码:02178638,开票日期:2015年11月17日,销售方:芜湖祥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品名:H62铜带,金额:99943.85元,税额:16990.45元,价税合计:116934.30元;3.发票代码:3400153130,发票号码:02178639,开票日期:2015年11月17日,销售方:芜湖祥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品名:H62铜带,金额:99943.85元,税额:16990.45元,价税合计:116934.30元;4.发票代码:3400153130,发票号码:02178640,开票日期:2015年11月17日,销售方:芜湖祥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品名:H62铜带,金额:99943.85元,税额:16990.45元,价税合计:116934.30元;5.发票代码:3400153130,发票号码:02178641,开票日期:2015年11月17日,销售方:芜湖祥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品名:H62铜带,金额:99943.85元,税额:16990.45元,价税合计:116934.30元;6.发票代码:3400153130,发票号码:02178642,开票日期:2015年11月17日,销售方:芜湖祥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品名:H62铜带,金额:99943.85元,税额:16990.45元,价税合计:116934.30元;以上共计增值税专用发票陆份,金额:599663.10元,税额:101942.70元,价税合计:701605.80元。进项税额101942.70元你公司已于2015年11月进行认证抵扣。在2019年11月11日补缴了增值税101942.70元及滞纳金、城市维护建设税7135.99元及滞纳金、教育费附加3058.80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038.85元。购入原材料已于2015年11月出库并已列支成本599663.10元,在申报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未调整。此行为已违反税收法规,构成偷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处罚决定:(一)对少缴的增值税101942.70元,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五的罚款,计56068.49元;(二)对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7135.99元,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五的罚款,计3924.79元;(三)对少缴的2015年企业所得税134213.42元,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五的罚款,计73817.38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11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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