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0467****293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04民初3227号
    案号 (2021)苏1204执恢8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日期 2021-06-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00元,支付截至2017年8月10日的期内利息652817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10.3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黄国珍、于海泳、徐蕾、王春燕对被告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若被告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义务,原告有权就坐落于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兴业路9号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泰房他证姜堰字第71010976号、泰房他证姜堰字第71010978号、泰房他证姜堰字第71010980号,土地他项权证号:泰姜他项(2015)第3554号]拍卖、变卖所得7价款优先受偿。如五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9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6998元,由五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五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五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被告黄国珍、于海泳、徐蕾、王春燕支付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