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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0467****293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04民初458号
    案号 (2021)苏1204执恢3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5
    发布日期 2021-06-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州姜堰锡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300000元、支付利息47310.20元、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73000元,合计2420310.20元;二、被告江苏海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蕾、王春燕对被告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蕾、王春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323元,由被告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蕾、王春燕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蕾、王春燕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顺环保科技有8限公司、徐蕾、王春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被告江苏海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蕾、王春燕支付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a,行号:1043128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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