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0467****293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04民初6420号 |
案号 | (2021)苏1204执恢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程晓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13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130000元,自2016年10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8的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程晓军追偿;三、被告钱忠军、徐蕾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本金2130000元及部分逾期利息(以本金2130000元,自2016年10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程晓军追偿;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200元,依法减半收取27600元,由被告程晓军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程晓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200元(上诉法院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201101040058888)。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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