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宋元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0467****293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04民初1941号 |
案号 | (2018)苏1204执13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02 |
发布日期 | 2018-08-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德金偿还借款本金4155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0万元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155000元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但上述本息和应不超过以367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4年4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本息和为限); 二、被告于海泳、钱忠军对被告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4155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5640元,由三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已预缴,本院不再退还,由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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