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瑞教塑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瑞教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46826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温苍商初字第01736号 |
案号 | (2015)温苍执民字第022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9-06 |
发布日期 | 2016-01-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陈雪琴、陈瑞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蔡陈英借款本金10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00万,从2012年12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本金70万,从2013年1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本金30万,从2013年3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本金80万,从2013年4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本金20万,从2013年5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本金30万,从2013年5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本金200万,从2013年5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本金80万,从2013年6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本金300万,从2013年6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上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上海瑞教实业有限公司、瑞教集团有限公司、宿迁瑞教塑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的偿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海瑞教实业有限公司、瑞教集团有限公司、宿迁瑞教塑业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雪琴、陈瑞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400元,减半收取50200元,由陈雪琴、陈瑞教、瑞教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瑞教实业有限公司、宿迁瑞教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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