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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宿迁瑞教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瑞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46826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宿中商初字第00205号
    案号 (2015)宿中执字第003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17
    发布日期 2015-08-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宿迁瑞教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宿迁市宿城区信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罚息(利、罚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宿迁瑞教塑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利息115620元从中予以扣除),并支付原告宿迁市宿城区信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理费10万元。 二、被告瑞教集团有限公司、陈瑞教、陈雪琴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瑞教集团有限公司、陈瑞教、陈雪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宿迁瑞教塑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55元,由被告宿迁瑞教塑业有限公司、瑞教集团有限公司、陈瑞教、陈雪琴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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