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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宿迁瑞教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瑞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46826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温苍商初字第00963号
    案号 (2015)温苍执民字第021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苍南法院
    执行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13
    发布日期 2015-10-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瑞教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如增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8月6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上海瑞教实业有限公司、宿迁瑞教塑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的偿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海瑞教实业有限公司、宿迁瑞教塑业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瑞教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陈如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40元,减半收取7620元,由瑞教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瑞教实业有限公司、宿迁瑞教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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