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临(消)行罚决字〔2019〕006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南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临安经济开发区的杭州南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消防水泵房手动和远程均无法启动,已无法正常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二条第三阶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杭州南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杭州南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临安支行(账号:33001617335050018182)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临安区大队 2019年5月22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22 |
决定机关 | 临安市市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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