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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公(消)行罚决字〔2016〕009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临安市青山湖街道景观大道72号的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光)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单位名称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临安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8月1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8-18
    决定机关 临安市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