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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科拉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班宜合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792682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西陈民初字第36号
    案号 (2014)西法执字第002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7-29
    发布日期 2014-12-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甘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捷晖公司与被告科拉斯公司签订的《宝玉兰无机防火保温板设备买卖供货合同》及原告捷晖公司与被告绿能公司签订的《宝玉兰无机防火保温板设备买卖供货合同》二、被告科拉斯公司、绿能公司返还原告捷晖公司货款人民币741000元,并赔偿原告捷晖公司损失人民币341335.37元,合计1082335.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科拉斯公司、绿能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从原告捷晖公司处取回“宝玉兰无机防火保温板设备生产线”一套。四、驳回原告捷晖公司对被告樊艳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630元,法院专递费500元,合计18130元,由被告科拉斯公司、被告绿能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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