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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沃特体育用品江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金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45521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302民初2539号
    案号 (2017)闽0302执11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22
    发布日期 2017-07-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 被告福建百达光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借款人民币820000元及该款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蔡文福、蔡炳宗对被告福建百达光电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沃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沃特体育用品江苏有限公司、蔡金辉对被告福建百达光电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351005201400000021《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在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2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有权对被告蔡云云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的位于莆田市城厢区凤办新塘居委会新塘街542号1梯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莆市房权证城厢区字第371935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08)第J0036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编号为35100620120027190《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1276800元为限。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70元,由被告福建百达光电有限公司、蔡文福、蔡炳宗、沃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沃特体育用品江苏有限公司、蔡金辉、蔡云云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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