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沃特体育用品江苏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45521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宿中商初字第00217号 |
案号 | (2016)苏1322执81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2-21 |
发布日期 | 2017-03-04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蔡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建成借款本金999214.98元及利息(以999214.98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 二、被告沃特体育用品江苏有限公司、沃特体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刘进锦对被告蔡金辉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沃特体育用品江苏有限公司、沃特体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刘进锦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蔡金辉追偿。 四、驳回原告周建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原告周建成负担26900元,被告沃特体育用品江苏有限公司、蔡金辉、沃特体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刘进锦负担26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800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10-113301040002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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