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沃特体育用品江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45521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宿中商初字第00217号
    案号 (2016)苏1322执81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21
    发布日期 2017-03-0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蔡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建成借款本金999214.98元及利息(以999214.98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 二、被告沃特体育用品江苏有限公司、沃特体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刘进锦对被告蔡金辉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沃特体育用品江苏有限公司、沃特体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刘进锦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蔡金辉追偿。 四、驳回原告周建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原告周建成负担26900元,被告沃特体育用品江苏有限公司、蔡金辉、沃特体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刘进锦负担26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800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10-113301040002475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