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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鼎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裴芳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4MA****J26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4民初1232号
    案号 (2020)沪0114执57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日期 2020-10-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鼎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南安市爱石石材有限公司货款738,232元; 二、被告上海鼎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南安市爱石石材有限公司违约金(其中,以703,674 元为基数部分自2019年9月7日起、以34,558元为基数部分自 2020年6月9日起算,均按日万分之六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南安市爱石石材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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