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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双鸭山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50074****047T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5民初39号
    案号 (2020)黑0503执恢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7
    发布日期 2020-11-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双鸭山市万合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借款人民币14 825 579.41元;二、被告双鸭山万合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截止至2017年8月17日拖欠因逾期还款所产生的罚息、复利共计8 063 098.26元;三、被告双鸭山市万合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自2017年8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法和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四、被告双鸭山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对被告双鸭山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四方台东荣小区1-4号在建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王梓懿、初培兰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六、驳回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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