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西市管市监罚处〔2021〕9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及时联系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二、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13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郑德君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