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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火山鸣泉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78838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2民终429号
    案号 (2019)黑0230执4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9
    发布日期 2019-11-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火山鸣泉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偿还张妍华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第一笔7万元借款从2011年6月15日起计算利息;第二笔10万元借款从2011年12月7日起计算利息;第三笔7万元借款从2012年6月26日起计算利息;第四笔26万元借款从2012年7月15日起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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