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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3559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5民初10570号
    案号 (2021)苏0105执31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4
    发布日期 2022-04-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南京清江石化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签订的《购货合同》;二、被告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京清江石化经销有限公司货款28235837.52元;三、被告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清江石化经销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8235837.5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13200000元为限);四、被告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黄帮义、江陈波对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南京清江石化经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462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59929元,由被告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黄帮义、江陈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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